政策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保护邮电通信线路设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的通告

更新时间: 2004-07-01 浏览次数: 3562
近年来,我省通信干线人为阻断事故和线路器材设备被盗窃破坏的案件屡有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十分严重,直接影响经济建设。为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国家通信线路和器材设备的安全,是各级政府、各单位和每个公民的义务。爱线护线,人人有责。

二、通信线路的建设、保护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建设要求时要有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内容。在入审批规划时,要检查包括邮电通信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保护的状况。

三、严禁在地下通信线路上面堆放笨重或腐蚀性物品;严禁在线路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严禁在线路两侧各2米内植树造林;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四、严禁在线路两侧各3米内取土、挖沙和设置粪坑、牲畜 圈、沼气池、坟墓等可能引起地下线路腐蚀的建筑;新建广播杆线,离地下线路的最近距离,平行时为15米(包括拉线),交越时为5米;新建电力杆线,应严格按1961年3月水电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联合签订颁发的协议执行。

五、严禁在设有地下通信线路标志的附近开沟、爆破、取石、立柱、钻探、建窑、烧瓦等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严禁在设有水下通信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溜锚、打涝、取沙等作业。

六、严禁任意移动线路标石、标志、水线牌等设施。

七、严禁向架空通信明线、电缆、光缆及其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它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八、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光缆、电缆、明线、无人增音站等通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九、严禁非法收购通信电缆、电线和通信器材设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造成损坏通信线路设施、阻断通信的,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保护通信线路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邮电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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