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通过 窃电最高罚电费五倍

更新时间: 2004-07-01 浏览次数: 3959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窃电人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将面临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定,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表用电、伪造或者开启电表铅封用电、故意毁坏电表用电、使用特制装置用电等行为都属于窃电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供电企业为了制止窃电行为,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并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事故的措施等条件下可中断供电。
  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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